MOIO2551-臨時動議-第一案:擬定花蓮市(舊市區)土地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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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51
案件id
MOIO2551-6-009-8983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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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部第二‧五一次、二五二次及第二五三次會議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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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之擬定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十條,且花蓮市係屬市鎮計畫,故案名應予修正為「擬定花蓮市(含市區)主要計畫案;又計畫書圖之製作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將公共設施用地詳予編號,敘明面積及使用類別,以資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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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和平街、自由街及重慶街之現有撥棗用地既擬配合下水道工程作箱涵,予以地下化,其用地應予以修正為道路用地,以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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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商業區計畫道路寬度在九·六公尺以下不含九·六公-6尺,為應交通之需要,應一律兩邊平均拓寬規劃為十公尺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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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花蓮市公所舊址之商業區土地除一半應予以修正為市場用地外;另外一半維持為商業區,惟將來建築使用時必需留設一二○部小客車停車空間,其樓板高度並應容許大客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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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綜合市場現址土地修正為商業區,惟應提供相當於一建築技術規則一規定之兩倍停車空間供停車使用五、公賣局酒廠現址土地除部分土地應修正為市塲用地(面積○四五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〇‧二五公頃)外,其餘土地修正爲商業區,其中市場東側之商業區面積〇・三〇公項、於興建使用時應留設二○部小客車停車空間,其樓板高度並應容許大客車使用。其餘商業區土地應提供相當於一建築技術規則ㄌ規定之兩倍停車空間供停車使用。中華市場現址土地應併予修正為兒童遊樂場,以應附地區兒童遊憩之需要六、本案住宅區、商業區內之土地,供作為機關使用之辦公廳現址,應逐一查明修正為機關用地,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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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山路(林森路以西路段)與進豐街為利交通疏暢之需要,並與西部地區都市計畫道路相配合,應分別兩邊平均拓寬為二十五公尺及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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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各土地使用分區,應於將來擬定該地區細部計劃時,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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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促使花蓮市都市之整體發展,本案應於依法發布實施後,儘速合併西部地區、美籽地區及國慶地區等三個地區都市計議辦理通盤檢討,作整體規劃十、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應於將來通盤檢討該地區都市計畫時,儘予以規劃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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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楊金來君陳情將花蓮港段四一二五地號土地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經台灣省都委會核議。一、不予採納;惟計畫書圖分別敘明及標示為商業區,顯係為市、縣及省各級作業人員疏誤,應照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修正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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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7內政部遞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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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案,效准花蓮縣政府71.5.27.七一府建畫字第三四四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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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臺灣省政府函副本略以:一、本案內政部都委會決議第三點商業區計畫道路寬在九‧六公尺以下(不含九‧六公尺)者為應交通需要,應一律兩邊平均拓寬規劃爲十公尺寬度;惟查本計畫區係屬花蓮中心地區,大部分作為商業使用,而分住宅區夾雜其間,亦即同一條道路兩邊混雜有商業及住宅區,如依內政部都委會上開決議,一律兩邊平均拓寬規劃為十公尺寬度,而住宅區或其他分區部分不比照商業區拓寬時,勢必造成一條道路有寬窄不一之現象,不僅執行上顯有困難,且將影響市容觀瞻,是以本案應予修正第三點決議以符合實際,敬請核示,等由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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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會第二五三次會議決議第三點,應予修正為「本案計畫道路寬度在九.六公尺以下(不含九.六公尺)者,為應交通之需要,應一律兩邊平均拓寬規劃為十公尺寬度」,以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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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仍應維持本會第二五三次委員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