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7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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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71
案件id
MOIO2571-2-003-c83c2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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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五六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鑛、蔡委員勁雄、黃委員嘉禾等組成專案小組,並邀請交通部觀光局派員參加,由張委員金鏞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貫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一一年七月九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審查會議研據具體意見完竣,特再提講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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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風景特定區之主要景觀資源為十分瀑布與河谷異石,為期能充分發揮該地區特有之觀光潛力,配合基隆河南岸部分已設置之遊樂設施並減政府徵闢公共設施用地財政之負擔,應將本計畫沿基隆河??兩岸劃設之公園用地修正為遊樂區,使之能與臨近之青年活動區、露營區、鳥獸生態區作整體併用以應國民旅遊,惟其使用不得違反水利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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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係配合三號計畫道路之開闢,擬興建十分瀑布觀光大橋,將毀壞十分灑布之河谷景觀;為維護該地區之景觀,上開計畫道路以北之商業區土地及機關用地,應併同基隆河以北之路段土地修正為保護區,基隆河以南之路段土地為配合該兩側土地修正為遊樂區並為便利遊客觀瀑交通之需要,得沿鐵路旁於基隆河上於不同高度架設行人專用橋,設計時應注意通行安全並予以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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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二號計畫道路東側,部份路段土地坡度高達百分之百以上,將來關築及維護頗為不易,且破壞自然景觀與水土資源,應將廟宇用地以東之路段廢止及將該二號計畫道路東端之廣(二)用地取得,配合畜鄉土地使用分區作適當之規劃使用,並自廢用地至鳥獸生態區間依照現有地形現況規劃一條人行步道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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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原規劃「商一」土地及其南側綠地為配合旅遊服務中心、遊樂區、露營區及鳥獸生態區等之設立,應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以符實際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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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書內所附錄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名稱,應正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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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六本係供建築使用之土地為維護景觀及水土保持,應將一土地57-使分區管制要點中之住宅區建蔽率修正為百分之四十容積率規定為百分之八十一,旅館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百分之五十,容積率規定為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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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各點修正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還予備案,爰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