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7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嘉義縣吳鳳廟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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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71
案件id
MOIO2571-2-005-c5591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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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第二五六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擬請張委員肇執行秘書隆盛、李委員如南、王委員傳芳、黃委員華勳、李委員桔林、黃委員嘉禾、蔡委員勳雄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秉執行秘書隆盛為召集人,會同文化建設委員會、觀光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上開專案小組經於本(七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前往現場勘察完竣,並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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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計畫區內農田等則概在七、八等則之間,經查約有四十多公頃農田作為遊憩設施及各種發展用地,有違保護優良農田之政策,故公三區及一公四區用地,應依土地使用現況劃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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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地區至本特定區之遊客數計畫有誤,依計畫說明書第卅八、卅、九頁旅遊人數推計一節之說明,民國九十一年嘉區人口約五○○○○○人。而嘉義地區人口每年前來特定區之次數為一·五次,10則遊客數應為七五○、○○○人次,而計畫書計算為一、○○○、○6—○人次,應查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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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三、廣一用地應併入青年活動中心,以利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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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四、本案孤兒院用地似應劃為機關用地,並於計畫說明書內敘明該機關用地係供作孤兒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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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遊客旅遊之方便,停用地宜改設於旅遊服務中心及其北側商業區之位置,原停二用地依使用現況劃為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則配合設於IV-4十公尺計畫道路北側商業區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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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內之商業區面積為二‧八三公頃,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審施辦法之規定,本計畫區內之商業區應不得超出一‧八○公頃,而本計畫區內之商業區主要係為服務旅客而劃設,市二南側商業區偏離旅客集中之地,應劃設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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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園二西側之廣一用地及II-3之二十公尺計畫道路應配合停一用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整體規劃開闢,以充分發揮停車場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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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公園一北側之遊樂區為免影響吳鳳成仁地公園之靜性遊憩功能,應依現況劃為農業區,綠一用地與公二用地間之部分,劃設為綠地予以,聯九、吳鳳廟前廣場附近地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為增進廟前廣場之整體景觀,應劃定範圍予以適當之管制,其管制規定,請台灣省政府轉請嘉義縣政府研議,於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予以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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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說明書內所附錄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名稱,應修正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符規定,並將其第一條條文刪除,以下條文及有關條文內「規則」之名稱應予併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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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摘要擬定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應予更正為都市計畫法第十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逐預備案,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