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81-討論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台北以北水源(一期)(北勢溪部份)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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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81
案件id
MOIO2581-5-001-b30e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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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政府都市委員會71.5.4.第71.6.13.第71.3.5.台灣省政府71.6.8.七十一○九次會一府建四字第四六三七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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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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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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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本特定區位於台北盆地東南方,包括台北縣新店市之廣興里、屈尺里、坪坑里及龜山里之各一部分,石碇鄉之永安村、格頭村及碧山村之全部或一部分,坪林鄉之坪林村、上德村、水德村、粗坑村、大林村、石礐村及漁光村之全部或一部分及雙溪鄉泰平村之一部分,面積共為三二、五二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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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自民國七十年至九十四年共二十五年,計畫會人口: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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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目標:以維護台北區水源、水質、水量,俾充分供應台北區自來水之用水,並防止水庫淤積延長水庫使用年限為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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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原則(一)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及道路系統之規劃,以維護集水區之水源、水質、水量為基本原則(一)為維護水土資源、水庫安全及特殊自然生態,依其需要及特性劃設為各類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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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庫沿岸周圍地區及距離主支流五○○公尺範圍內之土地,應劃實予以規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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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保留適合農耕之現有農地外,宜農牧之山坡地的予劃設為農業(五)配合本計畫區及鄰近地區交通運輸需要,酌予規劃聯外道路系統,另內交通除開建水庫連絡道路外,並以水面運輸及步道系統輔七、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內表九-一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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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詳如計畫書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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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計畫書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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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迭於本(七十一)年九月十日前,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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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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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地區之水源、水質、水量之安全,本案原規劃之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私立文化大學及實踐家專用地、公園用地、公墓用地等,應全部修正為保安俸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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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排水庫運轉及管理需要,石碇鄉小格頭媽祖林國有土地七九·二公頃之保安保護區,應修正為水庫用地(三)本案計畫人口數,應參酌實際需要,重新予以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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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有效維護本地區之水源、水質、水量之安全,左列各點併請台灣省政府迅予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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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現有之住宅社區及聚落,應針對防止污染水源及水土保持作妥善處理,並由台灣省政府邀集有關單位專案研究关于設置污水處理廠(一)正開發中之兩個新社區、台北縣政府執照之核發在六八年十一月行政院指示侵佔建及污染水源行為均須嚴予防止ㄧ之後,應詳查明有無行政責任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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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坪林都市計畫未列入本水源特定區範圍內,為有政次保護本地區水源、水質水量之安全,該地區都市計畫案應遂即配合本案管制事項予以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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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勢溪集水區部分土地,為作有效整體管制,應請台灣省政府迄於本(七一○一年九月十日前擬具禁建範圍期限,依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禁建,並迳予擬定計畫,俾利管制。區內之新店市都市計畫,烏來都市計畫案,並應一併配合本案管制事項予以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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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強並有效達臻本地區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應迅予成立本水源特定區之責機構,以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