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9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桃園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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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91
案件id
MOIO2591-2-004-bfccb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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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九一、三〇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1.7.2七一府建四六字第一四九五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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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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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範圍:原有都市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面積九九·六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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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年期與人口:原都市計畫之計畫年限訂為民國七十九年,計基飽和人口為八○,○○○人,依人口成長統計.至民國六十四年底計鑑區域內人口已達一○五、○○○人。已超過計畫人口,原計畫人口已不符實際應予-3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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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次檢討參照有關資科將計畫年限仍定為民國七十九年259計畫飽和人口改為一三○,○○○人,原計畫面積九二九・六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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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計畫說明書第一十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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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詳如省都委員會會議紀錄案經處理完畢。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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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未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銘、楊委員重信、張委員世典、王委員傳芳、翁委員偉洽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鏞為召集人,依據左列三點原則,實地勘案,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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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為學校用地之檢討變更,雖監察院前以7162270)監台灣省政府會議字第二○七八號函規定「對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似不宜用減半徵收方式辦理,爰案,惟本案爰更欲之學校用地面積如仍符合規定。為加速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原則上可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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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用地面積雖超出檢討標準下限甚多,然其面積廣達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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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里之十號公園坡度較大,地處解遠,非屬閭鄰性公園故如取得土地無困難時,除可將部分公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外,雖可暫予以保留。亦可考慮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將公地下提供作為停車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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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商業區之劃設是否面積過多及初審意見所列各項變更案是否妥當乙節,請專案小組實地勘察現場,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