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0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關於變更桃園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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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01
案件id
MOIO2601-2-002-defea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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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五九次會議決議:「本係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金錚、楊重信、張世吳、王委員傅芳、翁委員偉涵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並為召集人,依據左列三點原則,實地勘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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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為單交用地之檢討變更。雖監察院前以71.6.22(71)監台省政字第二○七八號函規定一對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似不宜用減半徵收方式辦理ㄧ有案,惟本案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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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後之學校用地面積如仍符合規定,僅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原則上可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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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園用地面積雖超出檢討標準下限甚多,惟面積既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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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公頃之十號公園坡度較大.地處偏遠,非屬閒鄰性公園,故如取得土地無困難時,除可將部份公園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外,鑒可能予以保留。亦可考慮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案規定,將公園地下提供作為停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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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商業區之劃設是否面積過多及切審意見所列各項變更案是否當乙節、請專案小組實地勘察現場,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ㄥ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一年十月五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同年月十二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提具體意見完竣,俟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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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2預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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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十)本住宅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部分除民族路地下道東側擬變更為業區,為避免加重該地區交通之擁塞及居住環境之惡化,暫維為住宅區外,其餘可准予變更為商業區;但其建蔽率不得超百分之六十、且將來興建時,面臨道路在八公尺以下(含八公尺,七公尺以上(不含七公尺)者建築線應退縮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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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尺以下(含七公尺)者有建築線應退縮一。五公尺以免市中心築密度過高,並利交通之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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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路地下道過於狹窄,影響附近地區交通流暢甚鉅,應請桃圓縣政府儘速對該地區之交通系統及土地使用分區予以檢討以謀求改善,如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者,可准予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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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桃園市中心地區交通日漸擁擠,為紓解日益嚴重之停車問題,認地區之公園用地應儘量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將公園地下提供作停車場使用,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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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計二十九處,除前開第一項及左列編號各處應予修正外,其餘准予依照台灣省都委會決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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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國聯公司所有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部分仍應維持為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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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檢討變更內容,經查部分未納入計畫中詳予敘-12-明,應予逐一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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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天佑君所提意見發還台灣省政府再行研處後另案辦理報備,免受定期通盤檢討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