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3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宜蘭縣大湖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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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31
案件id
MOIO2631-2-004-efb15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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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1.9.15.第三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二.一.二四.(72)府建四字第一四一八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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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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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計畫面積:計畫範圍東自大湖岸以東一〇○公尺線,西迴湖面西岸丘陵之接線南至二二三公尺山頴稼燒,北至一九四號公路中心稼以北拄九公尺處,計整面積八六・八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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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計畫年期為二十年,計畫達人口為二、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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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詳如計畫說明書內土地使用面積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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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詳如計畫說明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員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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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准予備案,毋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台灣省都委會核議事項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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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區計畫內之旅館區、旅遊服務區及遊憩區全部修正為遊樂區,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內容,仍依照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內有關遊憩區之管,制規定????二、計畫說明書第四章範圍計畫內有關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應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要點內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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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三、「大湖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應修正為「大湖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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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說明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內漏列保存區乙項,應查明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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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並未預計容納居住人口,故計畫說明書內之計畫人口部分應予刪除六、計畫圖內之保存區、學校用地、停車場、旅遊服務中心區及運動設施區之著色標示,核與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七條之規定不合,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