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31-討論事項-10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墾丁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牧場區,-12-青年活動中心區、公園用地、一般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為263旅館區、旅遊服務中心區、停車場用地U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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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31
案件id
MOIO2631-5-010-69cbf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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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安會71.12.29.第二二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2.11.72府建四字第一四二五八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呈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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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三、變更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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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為配合中央大力發展觀光事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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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員議紀錄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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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行政院71.5.6.第一七七九次院會決議修正通過之「觀光資源開發計畫」中之四(日)南部遊憩系統部分及行政院71.5.25台七一交字第八六○○號函核示變更部分牧場區、青年活動中心區、公園用地、一般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為旅館區、旅遊服務中心區、停車場用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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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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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牧場區為旅館區(旅特甲)部分,除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一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主要道路及相鄰旅館之距離至少須保持三十公尺以外,其餘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條之規定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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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旅館面積,應請於本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配合預估之遊客需要,予以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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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青年活動中心區為海水浴場用地(浴三)部分及變更公園用地為海水浴場用地(浴四)部分,不得興建更衣淋浴及公廁等設施,且上開兩海水浴場用地使用時,不得破壞鄰界及附近地區之景觀及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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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一般保護區為旅遊服務中心(服九)部分,應將該中心移至浴四東側,且其興建時不得超過現有土地廟東側之步道(小徑),以免破壞現存完整之海岸部分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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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一般保護區、特殊保護區為停車場之部分,仍應維持為一般保護區、特殊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