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41-討論事項-第十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一修訂瑠公圳、建國南路、衡陽路、新生南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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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41
案件id
MOIO2641-5-014-d05ac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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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六二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擬變更市場用地為公園用地部分,仍維持為市場用地,擬變更住宅區及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部分,應變更為機關用地,並於計畫既明書內敍明作為內政部興建辦公廳舍使用,其餘部份准予通過。二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依照前項各點修正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部審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按准台北市政府72322(74)府工三字第一○七○三號函悉報部略以一○二。奉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處72.3.7.台財臺北(調)字第〇三七九五號函:一、台北市大安區復生段四小段三七一、一三七一一、一三七二、一三八二地號四筆國有土地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區分為機關用地(內政部改為機關用26地一:依據院長(72221)簡報指示,確定該項土地為興建各機關校大面積集中選建大眾基地,為百人合利用,故謂原有機關用地,基於將該四筆國有土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四案經本府緒前項貫部核復意見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業專函函陳建議提報本市都委會,經談會72.3.10.第二六四次委員會議研議結論:一、本案原擬變更市場用地為公園用地部分,同意照內政部核復意見,依復原計畫,至於搬遷更住宅區及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部分,既經中央權定頒土地得興造各機關校大面積拿合還建大廈基地,則應恢復原計畫,以資配合,請作業單位詳述理由依法向內政部申復。並嗣附修正後計畫書圖說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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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擬變更住宅區及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部分,準照台北市政府所提申復意見,其餘仍應維持原計畫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外,維持本會第二六二次會議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