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51-討論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第一期發展地區劃郵計畫並配合修正上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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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51
案件id
MOIO2651-5-007-d100a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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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71.10.27.第二二三次會議及71.12.29.第二二七會談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2.4.9.七二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七四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政廳提出意見審議處理奏報請核定俟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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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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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計畫範圍包括本辦定區。其計畫原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第一期發展地區之全部,第二期發展地區之大部分,以及第一期發展地區南側之機關用地央工業區。計畫面積共三五五.一一四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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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人口: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八年至七十三年。計畫人口約一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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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原則及構想,詳如計畫說明書第十六頁至二十六頁6-11六、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說明書第三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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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綜理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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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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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閱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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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72.4.21(72)園地字第二四八四號函送向本部所提〃於六公頃住宅社區內之規劃修正,及二十公頃住宅社區內擬變更部分,應於計畫變更公頃度之細部計畫道路等實地形條件及見部份在說明書內詳予說明及修正有關部分,並於計畫圖上,予以正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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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專用區部分,應徵照本會審議,變更新竹科學業區特定區計壹(一)部份保護區及研究專用區為工業區)案之決議,予以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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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說明書第三章第二節「計畫人口與居住密度」內,平均居住繁密應修正為每公頃約八十人,其計算式並應修正167×80)+(56×100)223÷85(人)四、討畫說明書第三章第三節「土地使用與建築管制」內,應增列「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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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說明書內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對照表一中道路用地之備註欄內,應修正為含高速公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