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6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雙更新店都市計畫(一)擬大部分(即部分是區為公用事業用地(天心氣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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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61
案件id
MOIO2661-2-003-a387a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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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三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準台灣省政府72.6.17.七二府建四字第一四九三九號函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志見參議終屬親辦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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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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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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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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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北區天然氣事業單位之一,惟該公司未完成貯氣設備,故每日爲時與用戶爭戈力不足現象,時有斷炊之虞,每歲不足,亟須及早共赴66-貯氣槽預貯天然氣調節供電,以保持供應正常,且目前尚有四萬餘戶申請亦因故無法安裝管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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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計畫內容:將新店安坑段下五十六分小段77.86.87.87.一、二地號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天然氣地下注貯氣槽ㄧ),面積〇.七八六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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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