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7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一擬定中埔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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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71
案件id
MOIO2671-2-005-d10be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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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二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2.6.30.七二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八四七號函檢府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田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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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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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地區範圍,北面以中港溪為界:東面以中曾四號橋東側約四百公尺處之山脊或山谷連越為界;南面以琉池宮南側約一百公尺處之竹林地為界;西面以中油墾井西側約二百公尺處之山林地及山瀑水溝為界。計畫面積共為一○八·九○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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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計年期:自民國七十一年至民國九十五年,共二十五-33年267五、計畫人口及遊客預測、本計畫區至民國九十五年之計畫人口,訂為六○○人。遊客數估計約為一五○,○○○人犬大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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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與鄰近之大埔地區風景計畫,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均在台三省道沿線上,因此規劃上,應將本計劃區與大埔、曾文水庫等風景區連成一條風景帶,以利遊客遊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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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本計量區規劃以發展國民旅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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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本區特有溫泉資源及保護特殊景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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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護自然生態及保持水土,儘量避免過度之人為毀場,供峽之坡地優選爰作為實質發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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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第三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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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如計畫書第四十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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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彙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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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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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因可供實質建設之土地有限,且多屬未開發之山林景觀區,本案之規劃將「台三線」公路兩側土地劃設為「丙種旅館區」、「車站」、「服務三」、「廣二」、丁停三乙及丁商二乙等用地,將造成本計畫區之零亂並破壞景觀,宜再審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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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之部分計畫內容如溫泉水源地、景觀保護區及旅館區等未配合地形規劃,將來開闢時將影響景觀之維護與水土保持,有欠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