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7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因為變更花蓮(西部地區)都市計劃(部份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機關(監獄)用地及住宅區區為機關(郵政267ㄋ用地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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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71
案件id
MOIO2671-2-006-8bcb6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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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72.3.1第六十三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二、六、十七,府建四字第三三二一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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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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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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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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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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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策進花蓮地區軍民飛航安全,經於六十二年間勤定架建LOC台於花蓮市國強里豐村段二三六、三四○一○地墊士楝上,並同改二一九、二二三、二三七地點部分土上,改北土因位於農業區,經花蓮縣政府63.7.30府建劃字第四五一○二號因變更都市計畫已獲准通過,然迄未辦理地籍分劃。至六十九年花蓮縣政府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編分割時,其坐標權位與該局LOC台實際使用土地面積不符;另交道路因橫跨北迴鐵路平交道角度過大,該局又另行購同段二三○、三三一地號部分土地面積共計四六八平方公尺,以解決平交道問題。本案之雷台架建,關係花蓮地區軍民飛航安全,宜使其架構及管理取得合法之步驟;且在產權過戶手續上曠時甚久,造成地主權益受損,亟需依都市計重法辦理俾策變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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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部分機關區政地區用地及住宅區為機關區政用地(1)花蓮郵局因業務發展迅速,現有局屋不敷使用,為農業務紀要,另購花蓮市林森段八○三一、一八○五一、一八〇六一、八〇四四筆土地,作為花蓮郵局選建局屋基地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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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花蓮郵局已於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會計年度,分267-別編列預算辦理價購本案基地,因該建築基地部份依都市計畫將原定為機關用地指定花蓮監獄用地於林森段八○五一、八○六一地號,面積共計八五一七平方公尺)部分劃定為住宅區(林森段八○三一一、八〇四地號,面積共計一六六四平方米公尺,與都市計畫法分區使用之規定不合,故依法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為郵政用地,以資適法(3)本案基地管理機關變更已奉行政院七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七十財八六二一號函准由法務部有償撥讓交通部郵政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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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