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71-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龍潭湖風景特定區計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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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71
案件id
MOIO2671-2-008-b5b73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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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72.70.3.8.24.5.第二三三〇次會議26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26.30.七二府建四字第四五九五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四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終理委等報請備案等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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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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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地區之範圍與公告之禁建範圍同,北面以磚高二一五公尺三角點為準,南面以台灣化學機雜公司北面地界,東面以乾溝村向內縮二○○公尺延伸,西面以線高一四八公尺向上下伸長為範圍,特定區總面積一六六公頃。四、計畫年期及計畫人□: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八年至九十二年共廿五年,計畫人口為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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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原則:以維護及利用天然景觀為主,就其位置及發源條件,衡量規劃低密度戶外遊憩及育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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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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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如計畫書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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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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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宜蘭縣政府洽請交通部觀光局予改指導,依照下列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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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應配合該地區自然環境之特性及可供遊憩之容量,確立其發展構想,作為規劃之依據;對於龍潭湖水域及附近地區土地之規劃,並應審慎考慮該遊樂費源之維議及景觀之規劃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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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之各種可供發展用地,應配合發展構想予以劃設;並對將來供作使用時,所可能生產之污水排放問題及處理方式,應於事先作全盤性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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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龍潭湖水域周圍地區之土地,應儘量留設為供遊客使用之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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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各種可供發展用地,應於計畫內規定其建築型態267、色彩、材料等有關建築管制事項,以配合周圍之自然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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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道路系統,應配合旅遊之需要及自然景觀,予以必要之規劃,並應劃設人行步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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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欄上所標示本計畫範圍南側與台化公司宜蘭廠交界處,部分規劃內容(道路及綠地)超出公園開展3圖上之計畫範圍線,應予釐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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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內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所列原規劃總面積與縣及省都委會審議通過之總面積不符,應予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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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地區距宜蘭市僅四公里,是合併劃設旅館區,宜付審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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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遊憩服務設施區」宜改稱「遊樂區」;「文康區」改稱「文教區」而將教區改稱「保存區」,俾與現行法令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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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有關建蔽率、容高及樓層等規定,有欠周詳,應予補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