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7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因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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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71
案件id
MOIO2671-4-009-5b816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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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72.5.28.第265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涉及範國廳泛,為審慎起見,推請李委員如南、王委員易兼、徐委員應秋、楊委員重伯、黃委員華勳、黃委員羡禾、蔡發貞勳雄、張委員雯一、張委員世典等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二)年七月七日至九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九日、八月四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提具體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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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灣省耕委會核議意見通過,並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舊圖後,報由內政部逐件送院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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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結果,有關面積增減部分,應於計畫書內予以祧敘。又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應於將來擬定該地區紉部計畫時,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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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將更農漁用地為零星工業區部分,經查並未依照一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擬建案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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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確有變更之必要可方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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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內之分期分區發展次序應配合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精要,予以調整。四、計畫書內所敘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部分有誤,應予逐一查明補正。名稅不符合規定者,並應予以修正。五、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必需予以編號者,應予編號,以資明確。六、計畫書內文字錯誤部分,及台灣省都委會決議內容與計畫書圖不一致部分,應一併予以查明補正。七、本計畫案惟予變更部分,其變更內容應分別於計畫書圖內詳予敘明,並求二者一致,以利計畫之執行。八、本計畫地區除本案另有說明變更者外,仍應依原計畫規定者外,悉依原計畫規定辦理。九、下表所列各案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