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81-宣讀/確認事項-六、宣讀本會第一六七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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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81
案件id
MOIO2681-1-001-0467d6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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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十)核定案件第二案之決議文字修正為「本案涉及範圍廣泛,應審慎起見,推請王委員傳芳、楊委員重僑、黃委員華勳等組成專案小組,由王委關係機關即行研擬實施計畫,並約請中央及地方層會共同研究,俟地方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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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案件第五案及第六案之決議文均修正為「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貳超見,推舉張委員金銓、楊委員重僖、黃委員熙、王委員傳芳郝委員貞室、張委員維一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鍾為召集人,請本府建設局會同縣政府對當地勘查研提具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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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動議案件第一案之決議文第三項修正為「說明書伍、第一項,應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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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由於遠觀山風景特定區係以自然景觀為主之風區,區內尤以巨木群為其主要特色,因此本區在規劃時,應以自然景觀資源之利用保育為主,按列述計劃原則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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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北區區域計畫將本區納入石門系統,因此應將本區劃設為以觀光遊憩為主之自然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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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大部分地區均為山坡地,為配合將來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對區內之自然景觀資源宜予保護,以免遭受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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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內坡度超過三○%以上之陸坡山地地區,應盡量避免作為贈賣發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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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有公共設施應儘量予以保留並加以改善,此外新創設之公共設施則盡可能變用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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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區道路系統依現有道路系統為基礎,並予以發展規劃,道路用應則配合公路局之計畫度或已取得之用地實度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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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詳如計畫說明書第九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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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如計畫說明書第八四頁八人民政困憊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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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下列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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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地區地質不穩定,有滑動崩塌之虞,然而本案之規劃將現有山胞部落除保留約〇.三公頃為住宅區外,其餘均改劃設為較高度供用之六處商業區、四處旅館區;而另以從坡之山坡地規劃為住宅益,顯與本案計畫原則不符,並將造成自然景觀資源之破壞,故本業住宅區、商業區、旅舘區之規劃似應就居住、商業、旅遊等需求並配合現況發展與地質、地形、景觀等因素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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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可供發展之土地有限,且居住人口稀少,商業區之使用應可替代市場之功能,故宜取消市場用地之劃設,以避免土地資源之浪費。又加油站用地之規劃未與實際地形相配合,應併同市場用地予以作適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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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規定之住宅區、商業區及旅館區之使用強應的予降低。以資維護區內之自然景觀資源及水土保持,減少人為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