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81-報告事項-第三案一、省政府函為變更斗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2681
案件id
MOIO2681-2-003-3e81a4
概要說明
-
說明: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一三三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省政府728.5.七二府基四字第一五一八四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政團體所提意見等擬彙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會各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討論範圍及面積:廣州市計畫範圍、面積為七二四·二六公頃。
-
國土計畫年期、計畫人口:原縣市計畫年期為民國八十年,計畫人口為五〇.〇〇〇人,而中部區域計畫人口分配,斗六都市化人口至八五年時為六○、○○○人,後者因計畫年期不同,配備人口較高然而依人口成長趨勢以數學模式推估之人口與設計量人口頗為接迄且歷年之人口成長率亦與原計畫成長率頗為吻合,因此本次通盤討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仍維持原計畫。
-
4職稱更改原則:
-
-11-(十)都市計畫區外工業用地屬行政區定工業用地己足數斗六生活圈發展需要,部分工業區之區位不當,且對附近地區環境可能致己發生不良影響者,或置門工廠多屬於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公害既重之工廠,而在政策上擬予解決者,宜變更為住宅區,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
(三)依據檢討標準及發展現況,酌酌增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
上存區依實際範圍檢討修正(四)實際需要增設加油站用地(五)道路之檢討變更,在不影響交通安全與可及性之原則下,依既成邊路修正。
-
南外環路依交通部運委會規劃建議拓寬為三十公尺。
-
(三)台塘鐵路用地配合交通需要及現況,于以拓寬鐵道路用地。
-
大案之內容及理由:詳如計說明書第四十七頁。
-
長官會召集各級民政機關暨各鄉鎮民代表會議研討自治實施方案及有關政務建議案俟經大會通過後送請政府核定再分別國民學校社會教育機關與各鄉鎮民代表會指導實施使市與鄉鎮職員民政公教人員及民代表能熟悉地方制度之各項規定並期獲致自治實施之一致結論促進地方自治之發展至各市鄉鎮地方自治綱要各級民政機關及民代表會如有修正意見亦得向臺灣省都委會提出意見詳細如台灣省都委會秘書處整理。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工業區為住住宅區是否應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部分,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銘、楊委員重偉、黃委員嘉禾、王委員傳芳、都委員青奎張委員維一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鈞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簽由林柔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內政部依照上開意見逕行處理,免再提會討論外,其餘照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