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9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宜蘭縣梅花湖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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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91
案件id
MOIO2691-2-002-c8e72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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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巿會第二○○次會議審查通過,業經臺灣省政府72年2月建四字第15679號三者附卅主管單位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予徹底整理表報儲存費由到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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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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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將花湖風景特定區北西以其他重劃地限北限為界,南至二清宮後殿以南四五○公尺處之山脈株為界,西以農界住巷渠道路西側之山林株為界,東以梅花湖湖西以東之農地(東方以約二五○公尺線為界,東西寬距一、七五〇公尺,南北一、八五〇公尺,全區西辦約二一四公頃,包含林投埔西在內興建年期:民國六十八年起至民國八十八年,計二十年五、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說明書第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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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民武團權所長志..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發言要點。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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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灣省都委會審議意見通過,並發送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實施,報由內政部送予備案,免再提會討○一本計畫西側陡坡地區之住宅區,為水土保持及維護景觀,應予修正為保護區。其餘之住宅區為分發輿展地重到之功能,並保持優良水田,凡屬農地重到乾圍內土地,均應修正為農業區二、停工用地大部分之土地坡度陡,為免將來開建圳大量砍伐整地,破壞地形、景觀,應予修正為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