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91-報告事項-一二第二案:台灣省政府為擬定斗六(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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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91
案件id
MOIO2691-2-003-2fde6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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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三三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269並準台灣省政府72.9.27府建四字第ㄧ五三五八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等資料表報瑛傭備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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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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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及計畫面積。計畫範圍東以中山路新昌街為界,西以永興路為界,南以後庄排水溝與龍洋路為界,北以原都市計畫之計畫區相鄰,酉鎮為一七.六二公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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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本計畫主要係配合政府辦公大樓之遷建,文化中心之新建及補足原十六市都市計畫區內無法容納之公共設施,而將位於斗六市西南角之大溪地區納入計畫範圍差異十六市原計畫區形成緣故本計畫之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亦仿原斗六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八原斗六都市計畫之年期為至民國八十年,計查人口為五〇、〇〇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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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說明書第三十三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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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通過,惟將十號計畫道路以南之土地,應於計畫書內敘明規定本計畫發布實施後十年內不得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納入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