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6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中興新村(含南內轄地區)都市計畫(通案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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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691
案件id
MOIO2691-4-008-0c8aa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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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2.3.24.第二三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堪準台灣省政府72、822(四)府建四字第五二六七二號參敍附計畫書圖及公民哉團體所提意見審議辦理奏報詳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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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今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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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乾酪及酥類;(七)中興新村都市計畫東以大虎山山脊為界,西以竿頭口為界,南接內埤部分都市計畫區,北以伏山腳里為界,計畫面積四五一八九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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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興新村南內地部份都市計畫,東以靈山腳為界,西以中興路以西約一○○公尺處為界,南以平功巷渠為界,北接中興新村都市計畫區,計畫面積二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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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八九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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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四、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九年至民國269九十三年,計二十五年。計畫人口為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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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性質:配合省政府及附屬機構之投資,將本計畫區規劃為一具居住、行政功能之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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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詳如計畫說明書所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支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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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辦理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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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灣省都委會審議意見通過,並發還臺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圓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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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文小(一)ㄧ用地東北側之學校用地及綠地變更為托兒所用地部分,應一併修正為「文小(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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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名應修正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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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園及綠地之標示及圍例,應依「都市計畫圖製作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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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條應修正為「本規則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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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道用地部分,應予修正為行水區,以減裨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財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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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計畫書內之共場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列一車站上乙詞,應一併修正為「車站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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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土地,準依台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叢院729.20.士一省公二字第二四三九號函報部申請採建及補辦申請許之先因予以劃設,惟其先因及酉應於計畫書內分別詳予說明及標示,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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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俟後,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所屬軍建照本部34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規定,在都市計畫尚未成法定程序前,嚴禁先行發照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