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0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和平西路、中華路、東砲路、西園路所困地區加卅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並配合修訂主要計董度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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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01
案件id
MOIO2701-4-018-b6de0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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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第二六八次會議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市都委會按議志見通過,並發還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圓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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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計畫於發展完善後,應配合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及捷運條規建立之需要,亟以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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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配合修訂主要計畫將分編號1提由住宅區變更為第三檢前某匯,所允許之使用數額及強度,應依台北一一四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冊-17-理。故倘註釋內所鉅明之規定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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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地區通盤檢討後增強土地利用強度,為本計畫之合理性,其計畫人口應配合修正。ㄧ並經本部72.9.15台內字第一七七六七號函請該政府修正計畫書闡報核各在案二准台北市政府72.10.14(四)府工二字第四四五五○號函復得以?ㄧ:二:三、上開各單位意見,經本府研析後,基於以下理由,請准仍維持原計畫:(一)有關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其說明書備註欄所敘明之規定處予刪除地帶;基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後,其使用強度相對增加故規定必需提供公眾設施以滿足本地區之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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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削除該備註欄規定事項,將影響本地區之環境品質況提供公共謀福之規定並非僅屬個案性,而係本府耕處理通盤檢討本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案內就全市之情況作全盤性考慮而予規定,若將本案備註欄之規定刪除,勢將展重影響本市角後變更地富自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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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計畫人口與配合修正已第,並本畫地區內之計畫人口於審對案內已依照核討後之使用度計算,且本計畫地區大部分位於雙園里之特區內使該地區之人口統計資料已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況該地區現平均每人使用居住權地板面積為一三‧七七平方公尺現有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六.二九,而計畫每人均使用住宅樓地板面積為二五平方公尺計畫容積率約佔百分之二二五,故對畫人口於該檢討案內巳予計畫之合理性及檢討後使用強度加以計算,業已綜合貴部郄案會決議。四、另就檢討案計畫說明書七一(四)一本計畫地區和平西路、西園路、萬大路暨光路以南部份之住宅區,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三.六四公尺之防樓或無遷人行道,其留設部分得作為空地計算上乙項,為使15符合一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提併案修訂為一本計畫地區⋯⋯,於申請建案時應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緩坡或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蔽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以資述法:五,案照本府以72.9.27.府工二字第四一二八0號函請本市務委會提會報告,案經本市都委會72.9.25.第二七六次委本案經本會議審議研究結論如下:一(ㄧ)本案內政部所核復二點意見,仍應維持原計畫,請作業單位詳述理由依法向內政部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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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本案說明書七-(四)本計畫地區而臨和中山北路、西寧南路、西園路、萬大路、苦光路以南部分之住宅區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三‧六四公尺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餘,其留該部分作為空地計算乙項,為符合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提併查修而為一本計畫地區⋯⋯,於申請延期時應留按三.六四尺之時緩或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出進層人行道,其送補部分等作為空地計算。(以賦適法一節,同意照辦一、等由申復到部,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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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配合修訂主要計畫第七象由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有業區部份備註欄之說明配合該部分之變更,增設停車空間之必要,如台北市政府認為確可於計畫書內規定議商業區申請建築時所需增設之停車空間外,其餘仍難持本會第二六八次會議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