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2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台北水源(南勢溪部分)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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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21
案件id
MOIO2721-6-015-75e6c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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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2.12.27第二四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三一一三.七十二府建四字第一四〇〇八一號函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核定等由到部O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272三、計地區範圍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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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位於台北盆地東南方、東都有坪林鄉、磺溪鄉、西迄三峽鎮、復興鄉,南至大同鄉、貢山鄉,北達石碇鄉、新店都市計畫界及獅頭山、塗潭、廣與山穀連線,積共約三六五·四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劃包括全鄉(不舍烏來都市計畫區(及新店市塗潭里、廣興里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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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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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自民國七十一年至民國九十四年,共計廿四年,計畫人口為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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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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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目標:維護水源之水質、水量,俾充分供應未來台北地區自來用水需求(七)次要目標:1.在不妨礙主要目標下,對景觀遊憩資源豐富之重點地區,適度規劃為靜態、高自然度之觀光遊憩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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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維護區內特有稀有之自然資源,提供自然科學研究及教育之場3、維持目前社經文化環境,合理管制土地使用,確保環境品質,達到土地之保育與利用六、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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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遊憩設施及道路之規劃,以維護集水區水源之水質水量為最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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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水土資源、堤堰安全及特殊之自然生態,依其特性與需要分別劃設生態及保安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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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內各主、支流五〇〇公尺範圍內土地應確實妥加保護,道路系統儘量利用現有之道路系統,以減少水土流失及泥沙淤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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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相關計畫之需要,的予規劃聯外道路系統。區內交通除聚落間聯絡道路外,並以步道系統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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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不妨礙水源保護之前提下,建立據點式遊憩及餐飲服務系統,提供台北地區國民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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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六)維持區內現存社經文化環境,目前集居人口達二○○人,或集居面積達一公項之現有聚落,劃設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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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核發建照之範圍,酌予劃設為低密度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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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內表八-一(72頁)。○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詳如計畫書第九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9-1頁-9-10頁))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省都委會會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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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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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露營區、青年活動中心區及碼頭區等業具規模者外,其餘修正為保安二、農林業使用之農藥應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作必要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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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密度住宅區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備,其規劃設計及排放標準,應級處理,並考量地面上之污物及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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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密度住宅區劃設之標準及範圍,應於計畫書內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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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條第五款應修正為「台北縣政府在禁建前已發之建造執照,且已完成水土保持及廢污水處理設施者,准予依照所發之建造執照施工後,依規定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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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範圍內擬建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部份,應詳於計畫書說明,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詳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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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低密度住宅區部分,其污水排放管線系統未興建完前,應依新店溪清澈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第三項管制項目第九款之規定,確實查驗應興建之廢污水處理系統及其放流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