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3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大保都市計劃主要計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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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31
案件id
MOIO2731-2-005-732dc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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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三一、一三三二、二四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3.1.5七三府建四字第一四○○一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眷議練理表報請備案等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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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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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範圍:本計畫地區東至后潭墘以東約六○○公尺之水圳,西至太保國中以西約七○○公尺之農地,北至福濁水以北約八五〇公尺之水圳,南至縣道一六八號以南約一、○○○公尺之林,面積共四二八.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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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自民國七十年起至民國九十四年止共二十五五、計畫人口:計畫人口為一三一,○○○人,居住密度包括住宅區、商業區約每公頃二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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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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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特殊及未來人口成長之需要,建立合適之土地使用模式及道路系統,以匡導都市作有秩序之健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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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保鄉為農業地區,宜配合政府保護農地政策,並免良田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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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重要聯外道路之拓寬,促進本地區與嘉義交流通道聯絡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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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第四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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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審議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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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都委會核議事項通過,並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免再提請討論○一、為促進農地資源合理利用,以維護農業發展政策,本案原規劃為業區之土地經修正為住宅區及商業區者,仍應維持原規劃之農莊臣一案規劃一農會專用區計一‧一七公頃,對該土地及建築之使用限制未予規定;又計畫書第六章復將上開土地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核與規定不合,為避免分區使用過於紛雜,應予修正為住宅,並於計畫書內規定限制僅供作農會建築使用,不得轉作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