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3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四子底地區灣文十九為國小用地政部訓令案送請臺灣省政府會同經濟部計畫委員會審議臺中市及澎湖地區中部臺中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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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31
案件id
MOIO2731-4-012-2e523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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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72.11.29.第六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73.1.9.七三高市府工都字第三○六號函檢附計畫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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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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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範圍:詳如計畫書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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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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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四子底地區新莊國小因服務華盛過大,學童有牛數遠自一・五公里以路程計算之榮公里敗步就讀,最遠者亦有達四公里者,學童就學極為不便。同時於本地區附近發展相當迅速,未來國小學童數將急速增加。基於上述因素,本府教育局擬於新庄國小北側設置一所分校(新民分校),以解決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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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新莊國小北側崔灣文廿九為國小用地,唯因灣文廿九原為農業區,依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規定為整體開發地區。短時間內無法取得土地,若單獨編列預算征收此學校用地,將可能遭受地主極力反對,同時亦達到整體開發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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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時新社國小新民分校之設校預算業已編列核定在案,且文山國小預定地尚無路可通,而設校工程却又是刻不容緩。基於上述因素,因此選定了文廿九西南側之文十九(國中用地)作為新民分校設校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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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查文廿九(國小用地)面積二·六五公頃,如變更一、國中用地尚符合理盤檢討辦法國中最小面積二.五公頃之規定。同時四子底地區全區中,國小面積略為273不足八少三·九一公頃(),而國中用地面積剋超出三.二一公頃,因此若將文十九(國中用地,面積四.四一、公頃)變更為國小用地,而文廿九國小用地,面積二.六五公頃,變更為國中用地,非但不影響未來國中學童之使用,且可琢解未來國小用地不足之困境及解決新莊國小童長途跋涉就學之問題。因此擬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俾案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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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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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都委會核議項通過,並發還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逐予核定,免再提會一十九、用地有一南北向高壓輸配電線貫穿,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予妥善規劃配置並留設適當距離,以維護學童上課及各機動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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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廿九1用地東側西臨工業區部分,將架建橋舍時應保持通當距並予綠化,以維護學校寧靜與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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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名應修正為「變更高雄市灣子內與四子底都市計畫(部分國中用地為國小用地及部分國小用地為國中用地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