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4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訂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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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41
案件id
MOIO2741-2-002-80f9b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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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七三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汎,為審慎起見推請林委員勁雄、黃委員華勛、徐委員應秋、車委員有富、黃委員嘉未、楊委員重信、張委員世典等組成專案小組、由蔡委員勳雄為召集人,並邀同交通部觀光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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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三年三月十日前實地勘查,並於四月三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提意見,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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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都委會核議事項通過,並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案規劃之農業區為維護本地區之環境生態與自然景觀,應均予修正為保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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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用地為維護該地區景觀、地形之完整,並避免土地資源之浪費,應予併同農業區修正為保護區;又旅館區於規劃興建國民旅舍時,應視納旅客之停車需求,留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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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號計畫道路於七號導線點以東路段應配合現有既成道路修正,以避免設路興築時大量挖方破壞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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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規劃之海洋動物園區,機(一)及碼(一)用地為保持本計畫區海岸之完整併維護礁石景觀,應予修正為景觀保護區。如本計畫區確有興建海洋動物園之計畫,可於遊樂區內規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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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遊樂區內配設之五號計畫道路,為便於該遊樂區將來整體規劃使用,應予以廢止修正為遊樂區。又遊樂區土地於規劃部計畫前應先行作好境評估,在細部計畫未發布實施前,應予維現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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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規劃之碼(一)為避免本地區特有之卵石灘景觀遭到破壞,應予取消;又三仙台本島上規劃之一碼頭,實為簡易之兼船設施,應予正名為一船設施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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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仙台本島規劃之景觀保護區(ㄧ)為保護該島之自然景觀,應予修正為自然景觀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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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訂定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各種用地之容許設施,除應配合上並未請求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予以修正外,為維護本計畫區之自然生態與案類,下列各點應併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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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景觀保護區之容許設施,取銷休憩涼亭乙項2本案之休憩凉亭規定,增列一建築面積不得大於十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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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建築物造形與材料使用之規定修正為「建築時造形之設計應配合景觀予以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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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民旅舍之興建取銷「國營宿房所佔樓地板面積須以為總樓地板面積的二之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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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車場之使用規定原為「最多可容大客車⋯⋯」,應予修正為「最少容......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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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遊樂區之遊樂設施規定修正為「限定為非動力機械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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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項目取銷「(四)寶石展示及加工站」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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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將來本計畫之細部計畫規劃及遊樂區之管理事宜,仍須與軍方海岸管制單位密切協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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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區內台東縣政府如擬興建通往「三仙台本島之」人行連絡設施山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確實依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及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一七五三七二號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