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5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1)鼻頭一龍洞地區(2)貢寨地區(3)福隆地區(4)卯澳地區ㄧ細部計畫以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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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51
案件id
MOIO2751-4-010-9aacd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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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提請本會73216.第二七三次會議決議:本案先行送請交通部親局表示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按準該局七十三平三月廿八日觀技(四)字第〇二六七三號函悉提意見到部,特再提請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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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面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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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隆地區部分...0-5(一)海濱浴場區之建設費修正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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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七)旅遊服務中心(服務)名義修正為機關用地,並於計畫書內敘明供作興建旅遊服務設施之用(三)商業區(六)內劃設之「廣(十)ㄏ用地及道路用地,應維持原計畫之商業區、丙站一ㄧ用地修正為商業區。惟該商業區於整體規劃開發時,應於適當位里配設相當面積之廣場用地、車站用地及道路用(四)一、公用(六)公用地之使用管制事項增列一得設置海上活動設施(五)工廠用地之長途方向由南北向調整為東西向(六)一用地南面連接I-I號計畫道路之南北向八公尺計畫道路修正為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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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卵決一馬門地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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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地之使用管制事項增列「得設置海岸遊憩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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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己種旅館區(己三〇)內劃設之計畫道路應維持原計畫之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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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種旅館區及青年活動中心,應於其使用管制事項內增列其申請開發建築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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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點有關法令規定及書圖製作應併予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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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令依據增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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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細部計畫地區計畫書內之計畫目標,計畫原則,計畫構想層次不明且不一致,應予修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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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區細部計畫書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主要計畫書內不符及計畫書內所用名辭與所述內容不一致我文字有誤者,應併予注明修正(四)鼻頭一龍洞地區細部計畫內所劃設之水產養殖區位置,核與主要計畫所劃設之位置里不符,已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應於計畫書內迄明變更情形,並依規定於計畫圖上標示變更情形。又地質保護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4.源列「解說設施」等文字,應予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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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地區細部計畫之計畫人口二、一〇〇人查與主要計畫之二、一○○人不符,又其計畫性質內所用之一鄉街計畫上名稱不妥,俟修正(六)卯決一馬岡地區細部計畫之案名應修正為「擬定東北角風景特定(卅一)馬岡地區(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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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各細部計畫地區於開發建築涉及海岸管制事項時,應與軍方海岸制單位協調並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