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61-審議事項-第十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交通規劃)並配合更正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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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61
案件id
MOIO2761-4-015-c3b4a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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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73.5.10.第二七五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純國庫汙,為審慎起見,擬請佘委員錫聯、王委員傳芳、黃委員華勳、張委員耀一、郝委員籌成專案小組,由余委員雍顯前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丨在茶上開會茶小組業於本(七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六月八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擬具體意見請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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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奉還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爾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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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所送增設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變更修正圖,其更情形應納入計畫書內予以敘明,並據以修正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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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地區內公有土地參與市地重劃分配後土地,應作為公園、停車場供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機九用地如鐵路局理不做調車場使用,將渠主要計畫變更時,應儘量充作公共設施用地,並與附近聚里合併整建殘破里,以補充本計畫區內公園、停車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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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區為工業區部分,應維持原計畫之農業區四一號計畫道路應於本地區主要計畫將來辦理通盤檢討時,向南延接至中華路,以促進道路系統之完整,尤俾發揮該計畫道路之功五本案都市計書圖之製作應依照下列各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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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依據應增列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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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關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市場用地一併開發規定部分,應於計畫案內予以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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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壹書部分變更內容與計畫圖標示變更情形不符部分,應予查明補(四)計畫書內與本案無關部分應予刪除;文字錯誤部分亦應查明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