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7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為擬定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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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71
案件id
MOIO2771-2-004-ab8fa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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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府委會第二四〇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38七十三府建四字第一四九一一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審議錄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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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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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概要及計畫績效本計畫區範圍西以六甲、官田都市計畫重劃區為界,東至烏山頭雨遮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分水嶺(惟西南端則以牛湖及社子村北洲溪以南以二林口、北以大甲至曾文水庫產業觀光道路北側顯峻地形為界,計面積約為七、四三三公頃,其中烏山頭水庫集水區西積約為六○○公頃,排水區面積約為一、一四三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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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計畫年期及計畫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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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七十年至民國九十四年,共計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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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至民國九十四年本計畫區之居住人口預測為一○○○○人,而年遊客人次為二○○○、○○○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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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性(十)本計畫係以保護烏山頭水庫之灌溉及公共給水功能,維護集水區之自然景觀風光,及運用水庫本身特有之觀光遊憩資源而予以規劃為多目標功能之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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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區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主要計畫如將計畫合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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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計畫目標(一)維護烏山頭水庫之各種功能,加強水資源之先分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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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集水區之水土保持,確保水庫之安全與長命(四)應鼓勵並適度開發水庫附近之自然景觀資源,使成為南部地區具風格之觀光遊憩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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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則各項土地使用性質,使未來各項發展有所遵循,並便利投資者各項旅遊事業,藉以促進地方之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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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第七十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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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如計畫書第八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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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政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彙議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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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下列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一、本案應請考量是否以保護集水區為目標,將本風景特定區純圍縮小為大墩附近地區,其他土地依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之方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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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書說明係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合併擬定,法令依據應增列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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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人口分佈除嘉南村外,均為集水區水閘聚,而部份住宅區劃設於地質脆弱之ㄧ,台灣惡地形ㄧ上,按與計畫案加強水土保持,確保水庫安全相連,且部份住宅區之規劃聚居人口達二百人以上者劃設為住宅區之計畫原則不符,有欠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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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又都分規劃為住宅區與商業區土地係屬高等則農田,似與本計畫保留良農田之原則不變,且查本計畫區係人口外流地區,應無277將上開農田規劃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必要,而以規劃為農業區為宜,俾免浪費土地資源,並維護農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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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地區現有住宿設施,除現有旅館約三八〇個床位外,尚有露營設施約容納一三00人,本計畫將現有國民旅舍撥充到該為旅館區二五公頃(並規劃供興建青年旅舍之青年活動中心區(七七六公頃,足數未來旅客住宿需要,是以本案遂決議以南規劃之旅館區(五.二五公頃)應予修正為保護區,以避免建築未敬發展浪人土地資源、破壞計畫區之地形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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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山濱海林區是否劃設為一婦嬰腹膓療育中用地,應請併案研七交通部觀光局函稱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建議將現有辦公處址純修正「旅遊服務區」及「麻豆坪ㄧ林間小屋修正為旅館區,以符實際辦理景況及所要等二點意見請併予研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