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7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論(八)道路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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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71
案件id
MOIO2771-4-008-4f736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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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73227第二七三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紀國廣泛,為容悅起兒,擬請李委員如南、梁委員勁雄、林委員嘉禾、徐委員應秋黃貴華劍、楊委員重信、郝委員善奎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卞委員如南部各界人,並視實際需要,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議ㄧ在案,上開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研擬具體意見,經再提請本會73.5.10.第二七五次會議決議:本案遴聘李東小組會同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廳長、交通庵長、住都局局長、省都參會所推薦之委員及台中縣政府高教主管人員前提出意見後,再行提交會討論。ㄧ在案,上開專案小組組於本(一)七十三年六月五日前往貴地勘查,並於同月十一日會同前開各單位具名開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研擬具體意見,復再提請本會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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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1.第二七六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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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提具台中港郊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意見送請本案專案小組會同有關單位-16-,研提意見後,再行併案提會討論。┌在案,本案業由小組開於277本(七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召開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提具體見,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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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轉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在書問後再行拔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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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因所屬教里目前進未釐定,大部分地區仍作農業使用,尚無毀足之實,應維持原計畫加選委員內定第1、13、15、18、20、36、38、48、57、62、68、84、85、94、97、100、102、104、113、116、125、130、132、135案138、14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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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長業區、保護區為特星工業區,是否全部合於「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繼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應請重行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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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受農業區為私立學校用地,是否符令行政院五三台內一九二九號函規定,琳于查明,如確符合該規定,始得准予變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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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保護區為遊樂區涉及保安林地,應先協調林務主管機關同志,並程議土地將來供作灌溉有關設施使用,俾不影響水土保持,對鄰近發展地區無失合至之時,始得變更,並配合訂定其土地用至制要點,否則應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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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權變更為造堤用地部分,應維持原計畫,惟因其民用內土地之現況與原估計之實際狀況,已有重大變動,應就實際情形及港區縣民需原安,另案辦理通盤檢討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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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育樂田徑等專運向本部改請變更文中十二(八)沙鹿高工(中)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及陳新發君等遞向本部陳請變更清水鎮未劃案排水溝南側之條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卅案交內委第177案乙節,併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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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計畫之一台中港特定區土地分區管制概要名稱,修正為一-16-台中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內容除下列各點外導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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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教區及公衆運輸站之名稱,分別修正為文事研究中心區車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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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設施用地應另列條文加以規定,以與使用分區有所區別3.保護區如准予變更為遊樂區時,應增訂下列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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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區以供各種室內及室外遊樂活動使用為主,區內得設置參俟達及相關設施。開發前應先將整個開發計畫予以包括區內建築及遊樂設施之配置、水土保持、排水系統、停車場及有開發公共設施等乙送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其停車場面積至少應為百分之十外,遊樂區(除停車場外)之建築物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四、防風林區及草站用地之管制內容,原管制概要未予規定,應補辦如下(一)防風林區內土地,以供保養天然資源及國土保安為主,禁止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準備為左列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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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所暨之各種設施二、醫術、保安、保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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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四造林與水土保持設施五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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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站用地專供客運駛車停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設費及榮譽各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及四.○○互異建商業區、乙種商業區、之性質、名稱分別修正為次要商業中區、社區及鄰里商業區。次要商業中心包括清水鎮、沙鹿鎮之替市街之商業區及大肚山平原上之商業區,其作特乙徵服務如使用,應規定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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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乙種二級住宅區之名稱修正為高密度住宅區,其作一投宋僅裁服務商店組及小型輕工業組,應規定須經工商機關許可;277乙種一級住宅區與丙種住宅區合併為中等密度住住宅區,共作劃內容依乙種一級住宅區之規定;又各種住宅區作日用品本售或服務商店組之使用,應分別修正為依都巿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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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種住宅區長小側院寬度、寬度比之管制,係正僅限於獨戶或雙併住宅之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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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地區之保守區之為正名及符合整體計畫,分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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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農業區、保護區,其管制內容修正為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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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種使用分區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作各種細則之使用,原規定須經主管機關特許者,應修正為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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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下列各點應依一都市計畫圖製作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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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計畫書所分要項內容與上計畫之國標示處若有不情形不存在,應檢查明修正2雙更內案未依台灣省都委會決議辦理者,應予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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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內容無法於計畫圖上標示變更情形者,應於計畫書內加以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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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九用地應就其關關使用情形區分為園中、園小用地,未開開使用者應於計畫書內釐明供國中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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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今本計畫地區電力系統、自來水給水系統、電信系統及郵政事業所實用地及興建設施必要暨更之機關用地;其變更後之名稱分別修正為農電所、自來水事業、電信、郵政用地6案內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名稱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符者,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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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計畫書內有關台中港新市鎮及港區工程調查情形,應配合目前詳理情形予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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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案案名應修正為「雙昇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部分別交由通盤檢討以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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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應於一台中港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行政院核定後,併同樣增加部分,依照本會71.5.8第二五四次會議審議「雙叉台中277-為特定區(一龍井鄉部分之都市計畫案之決議一、本案准予通過擬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該特定區計畫計畫年協,計畫目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分期分區徵收計畫、土地開式等項規定爰予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並配合該集團開發,計畫,俾行辦理運整放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