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78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巴陵遊覽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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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781
案件id
MOIO2781-2-002-992d1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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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六八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敬送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下俟各該主管機關研議後再行報部備查(十)本計畫地區地質不穩定,有開動崩塌之虞,然而本案之規劃將現有山地價應除保留約○.三公頃為住宅區外,其餘均改為較高使用之六處商業區、四處旅館區;而另以陸坡之山坡地規劃為住宅區,現央本計畫原則不斷,並將造成自來水供水源之破壞,此本案住宅區、前業旺、旅館區之規劃似應兼顧居住、前業旅遊等需求並配合現況發展實因地形、未規劃困未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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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村莊既可供實習建設農民之土地有限,且居住人戶稍少,前番區之供作代市場之功能,故工政釐市場用地之劃設,以避免土地賃源之設計,叉加油池用地之規劃未與實際地形相配合,謂併同市場用地于以作適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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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市地使用管制委員會內規定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之使用強度??應予降低以資維護區內之自然景觀資源及水土保持避免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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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上在案,爰准議府7368七二府衛一字第二八四八八號函檢送修正報2計畫目標評估報告,並經本會第二七七次會議決議:「自存保留,俟作為耳係據本會第二六八次會議決議原則,詳予審查後,據具具函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希能作令早俾提具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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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逕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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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巴地區部分土地原規劃為保護區,且分別經省、縣都委會審議通通知臺灣省政府核定報部:周桃園縣政府於查討研議時迭予修改為住區者,因查議等土地地度共限,仍應維持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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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巴規劃到之住宅區,經按本會第二六八次會議決議第一點原則不將其中鼓陸峽之山坡地修正為保護區,以免自然景觀資源之破境;又一,籌計道路應配合修正,以維行車安全(詳如桃園縣政府竹修正草案三、為維護計畫區內之景觀、水土保持及減少人為破壞,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規定之住宅區、商業區及旅館區之使用強度應予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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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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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一)旅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四為維護評查區地形、景觀之完整,遊樂區(自)應予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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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水土之保持及避免污染大漢溪之水質,遊禁區(廿)範圍於距離河川擬森林公十分以下公尺之高度以下土地,應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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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青年活動中心區(十)應配合地形,研擬開發計畫後,再據予併入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