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0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為機械廠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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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01
案件id
MOIO2801-2-003-f50dd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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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台灣省都第二五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3.9.24.七三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三四四號函檢附計畫圖及會議紀録表請備茶等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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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今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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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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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地區範圍:北以斷崖北側約二五○公尺及洪溪東岸;東以路外緣為東,以大甲鎮第一公墓南側為東,以大甲鎮市辦查為乏。計畫百捕為一三八。九六公頃內耕作大中斷行政區面約一三八·二○公頃、外環線約○·七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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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自民國七十六年計出五年。五計畫人口及搬遷人次:考慮本計畫之性質,不宜大量集居,預測至民國九十五年之計畫入口將為三五○人,旅遊人次預測每年將達九○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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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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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之規劃,以供人民靜息遊樂之國民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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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積極開發平坦地區,並配合現有道路總體作整體規劃,避免今王故沒之發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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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計畫區內以古蹟寺廟著名,故對古蹟資源,應予予保存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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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路問題,宜就地形地勢,未觀條件,實際需要及開闢之可行性防于規劃拓寬改善各土地使用分區與交通系統之規劃,應兼顧資源保育及水土保持,限按地區屬退免作實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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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計畫書第四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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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計畫書第四十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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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政廳提出意見: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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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予通過,並發送台灣省政府轉知修正計畫審查後,再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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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本案規劃之遊(十)、遊(日)、遊(日)、及公(日)等土地,除永信公司開建之運動公園外,其餘應修正為保護區,以保育本計畫之景觀資源及水素土保持廣(七)用地目前業已開闢供遊樂業使用,應予修正為遊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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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擬具具體可行之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