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0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竹北(斗東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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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01
案件id
MOIO2801-6-015-26ef7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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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臺灣省諮委會第二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準臺灣省政府7311、七三庫建四宇第一五六五四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審議結果表報備案請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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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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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三、協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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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併用東至右岸路以東約三○○公尺處;南至頭前溪北岸之淺灘說明:西至機廠鐵路及台一號省道以西約六○○公尺處;北至竹北郡計畫面積五八○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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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期:自民國六十七年至八十五年止共十八年五、計畫人口及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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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鄉民國五十三年之人口數為三六一七四一人。至七十暫年人口數增為五八、一七二五人,十九年間增加三四、一五五人,許口數自八、三九六人增年度平均為二人。○%。今後將因新掣治遷建,行政人員及其眷屬之遷入及伴隨華來之服務性人口,估計至計畫目標年,除原計畫之三、一、〇〇〇外,將增加一七,○○○人,使計直入口總數達三八,○○○人至於居住莊度仍維持每公頃三五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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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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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人民洽公及公務之達奏,宜集中規劃完美之行政中心,以供縣政府、縣議會及公用事業牛械關辦公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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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便於縣治與各鄉鎮建設之方針、宜規劃完整之聯外道路系統的予增加道路寬度,並完善規劃區內交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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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配合新興治理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本規劃與設項開辦方式宏切配合,以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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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計畫書第四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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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台灣省都委會審議整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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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余委員佐、芮委員尊勳、徐委員趙秋、黃委員嘉禾、張委員世典等組成專案小組,由余委員維聯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