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6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雙及永和都市計畫第二次公共設施設變更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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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61
案件id
MOIO2861-2-006-f3d88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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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六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44.17.七府連四字第一四六三二號函檢附計呈書閱及審議辦理案依講稿辦理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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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三、本計劃永和市現有都市計畫區與其行政區域相同,東北西三西以新店溪與台北市古亭區、景美區為界,南西以民權溪與中和市相9-3提,計重面積為五五五九.九九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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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四計畫期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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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年期訂為民國八二年,此次檢討配合北部區域計畫修正為二十二第〇五、款項:詳如計畫書。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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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備案,擬條例為行水區部分,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者,應在不妨水利有關法規規定之原則下,僅量予以教化開放供市民遊憩供應,以彌補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等遊憩設施之嚴重不足;又本計畫工區內加油站用地亦屬工務用地,如有適當之土地可供作加油站使用者可由原擬定機關依法律規個案變更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