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71-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不含大坑風景區)(通盤檢討14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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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71
案件id
MOIO2871-2-021-8568c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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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第二八二、二八三、二八四、二八五次會議審議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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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本會第二八六次會議決議略以:一......三、本案分區發展計畫及居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重劃開發之最小面積等規定,以及台中市政府會中所提已獲決議研今因原提供資料未盡迄今再補充說明者,將該府儲存有關資料,送請本會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上開決議再行討論部分,業經奉察小組於本(七十四)年六月六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研擬具體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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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干城地區精武路、雙十路、南京路、林森路、進化路所圍地區因地籍分割線與都市計畫重疊不符部份,應暫予保留,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通盤檢討變更外,其餘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再行報部核定後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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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劃為優先發展地區部分,應依各該變更紀圍,依序擬定細部計畫;其條劃,為後期發展地區部分,所劃致屬於細部計畫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應予劃除,並俟優先發展地區各變更部分開發完成及實際建築使用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時,始得依將來訂定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劃定本郊分之分期分區發展順序,次第擬定細部計畫;上開各部份於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居住密度與客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基點,以市地重划方式實施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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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各縣分區為私立學校用地,應詳查明如何符合行政院61.3.3台六十一內一九二九號函規定者淮予通過,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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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別變更部份...1松竹路與北屯路交口路段,依台中市政府取得土地開闢完成之道路變更,以利工程經費之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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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國路延伸自南京路起至計畫東武路間之路段,配合原地籍調為分割數位里予以變更,以利該段道路工程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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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M|32|8.道路由30M|37|87道路起至復興間之路段予以廢除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並將樹子腳段一六五八地號土地變更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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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松竹路由昌平路至榮德路段為維護良好之道路景觀,且不影響287私人權益,道路位置照所提變更情形通過,惟道路所圍部分應變更為綠地,且變更理由應將「避免拆除福德祠」等文字刪5.衛道中學舊址,變更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部份,應修正為商業區,並於該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留設同等面積之兒童遊樂場並適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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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省都委會核議: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規定應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提供十分之一比例停車場用地乙節,如台中市政府認為各該變更部分依上開規定執行有所困難者,應維持原計畫之住宅區,如無困難者,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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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防部代表車委員有富所提有關變更計畫30.M13.48.道路及機二九-48、文中十六-48用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增設十公尺計畫道路以免拆除眾多眷舍、民房乙節,請台中市政府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儘量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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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變更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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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圖製作部分...計畫書內對人口成長、分布以及經濟發展之推計,過於粗略,宜在計畫書內詳予說明2變更農業區為副都市中心專用區,該專用區之使用性質,應予較明,免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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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位置、內容、理由等項部分有誤或不詳,應予釋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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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種分區及用地名稱與都市計畫有關規定不符者,應予釐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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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內原屬於細部計畫部分及上開決議係為細部計畫之變更者,應請查明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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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應就台中市在中部區域計畫以及台中都會區發展之地位,配合全市人口成長、經濟發展,探討未來都市發展之趨勢,訂定都市空間結構、交通運輸系統、各分區人口密度與容積管制計畫,衡量地方財力,打定詳細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提出實施進度與經實,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