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81-報告事項-第一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申請變更程序及認定核准機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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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81
案件id
MOIO2881-2-002-2a75d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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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案,及第四款為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得個案申請豁都市計畫,本部為避免各級地方政府擅詞任意引用變更都市計畫,六十五年間,曾對一為道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及時L之運用函示一係指為配合國防、經濟、交通或國家建設等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言,但為免舊任意娶妾,主管機關應亟慎認定其適用條件。二俟提經內政部於六十六年四月間舉辦之都市計畫研討會予以彙送討論,作成決議,規先將條文引用,應先報請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以昭慎重;至於上開所稱中央主主管機關係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言;標目目前依縣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申請個案變更之件其申辦機關應檢附資料,認定準則,及辦理程序均未釐周詳,執行時常有紛歧,經提於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次營建業務協會討論決議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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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暨所有關機關擬援用上開規定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應依下列二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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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市政府暨所屬有關機關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除為配合省八、市興辦之重大設施者,由省、市政府逾予較宜外,其餘應酌由無法辨識省、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轉報內政部核處(二)中央有關機關依規定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應送內政部函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後,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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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入或團體其興辦事業如認為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情事,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俟進議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個案變都市計畫;地方政府如提獲其建議案,。應先審的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趨勢,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確不妥機場鄰近土地之使用後,檢具有關詳細資料,屆報內政部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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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報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