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8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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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81
案件id
MOIO2881-2-003-b7179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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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業前經本會第二七七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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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下列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復本案應詳考量是否以保護集水區為目標,將本風景特定區範圍縮小為大嫚附近地區,其他土地依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之方式(七)本案計畫說明係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合併擬定,法令依慣增列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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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人口分佈除嘉南村外,均為集水區水閒聚落,而部份住宅區劃設於地質脆弱之一台灣惡地形以上,按與計畫目標之加強水土保持,確保水庫安全相遵,且部分住宅區之規劃與聚居人口達二百人聚上赤劃設為住宅區之計畫原則不符,有欠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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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又部分規劃為住宅區與商業區土地係屬高等則農田似與本計畫不保留優良農田之原則不符,且查本計畫區係人口外流地區,應無將上開農田規劃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必要,而以規劃為農業區為宜,俾免浪費土地資源,並維護農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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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地區現有住宿設施,除現有旅館約三八○個床位外,尚有露營設能約容納一三○○人,本計畫將現有國民旅舍擴充到設為旅館區(二)一○二五公頃)並規劃可供興建青年旅舍之青年活動中心區(七大公頗已致未來旅客住宿需要,是以本案爰送交以南規到之旅館區(五、二五公頃)應予修正為保護區,以避免建築零散發展浪費土地資源、破壞計畫區之地形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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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赤山造林區是否劃設為「帝雉藍腹鷴複育中心」用地,應請詳案研288-(七)交通部觀光局函轉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建議將現有辦公廳址毗修正為「旅遊服務區」及「麻豆坪、林間小屋修正為旅館區」以符實際需要等二點意見詳併予研酌。ㄧ在案,該政府以7461七四府建四字第一四八五二四號函檢附重新研議後計畫書囝報請備案到耶,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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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下列三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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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風景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是否已能允分顧及大壩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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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範圍似應以確保集水區之安全為目標予以縮小,其範圍外之土地,改依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之方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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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申請劃設自來水用地之土地,應請台灣省政府先行與有關單位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