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8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金龍湖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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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81
案件id
MOIO2881-2-006-3178e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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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2、5、12.第二三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4529七四府建四字第一四八一九六號函計畫書四及答於總理表報詳備案等由到即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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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地區範圍為大武鄉尚武村的部分,北以產業道路之北五十公尺為界、西以山脊線為界、南側距湖達二百五千公尺之山脊頂,東側則包拯整個山頭,計畫面積共五十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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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人口:自民國七十年至八十九年計廿年,計畫人口為巿五、研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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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水位,擴大湖面以為小規模水上活動之利用(七)整理美化湖西四周河岸地帶(二)利用本區之特產,發揚造成本區之特色之一以吸引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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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四)本區之發展以水上、陸上、遊憩、觀賞設施並重,以求均衡之發,園本風景區之開發及建設應在維護自然景觀的原則下,做有限度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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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第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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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如計畫書第四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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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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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之規劃未考慮水土保持與景觀之保育,且計畫範圍內土地百分之九、三為公有,依非都市地使用編定方式即可進行建設與管制,無行擬定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