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8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廳為擬定嘉義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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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81
案件id
MOIO2881-2-008-51119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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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4.10第二七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46.25.七四府建四字第一四九四六五號函檢附計重盡因及奉議員建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二、依法令:都市計畫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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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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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範圍以現台糖公司、箭頭畜殖場附近為中心,東至約一○○公尺處之既有農路,西至約一、一二○○公尺處之既有農路東側附近,北至嘉一六八號縣道,南至現有排水溝以南約一○○公尺,高,計畫面積共二○○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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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期與人口:自民國七十三年至九十七年,計廿五年計畫人口為二、〇〇〇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三〇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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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五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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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地使用配置方面都市發展用地範圍,應在不妨害台糖公司現有農場運作原則下,依縣治各類行政機關需要及計畫人口之居住需要,再配合地方財務計畫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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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心以外之住宅區、商業區及配置之公共設施,應力求均衛分佈於行政中心之東西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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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住宅鄰里單元方式規劃,分為東西二區,併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及鄰里性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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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贊應並推行綠化運動,於計畫區舖設綠地,鼓勵植栽,以提高行政與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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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系統方面道路系統應按其功能區分為聯外幹道、區內主要道路、區內次要道路美化人行步道等。區內道路,應秩具安全便捷、寧靜與美化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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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綠化人行步道之設置應將公園、綠地、體育場等公共設施串行政、住宅、商業等使用分區連貫成一完整系統,以利人行及休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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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表。詳如計畫書第廿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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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台灣省都委會審議綜理表本案經奉本會奉主任委員核可,推請余委員鍾璋,莊委員黎勳,委員重信、莊委員嘉禾、徐委員應秋、陳委員鳳娣、謝委員洪祈等組成專案小組,由余委員鍾講為召集人,先行前往賽地勘查,研提具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七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同月廿六日舉行專案小組會議,研複具蠡見,併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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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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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考量將來都市合理發展,本案規劃之三一一號道路以東及三一五號道路以西之住宅區、道路用地應予修正為農業區、同時上開道路以南之農業區〔界線至住宅區南界〕併予修正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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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為使本計畫規劃之商業區能配合行政區發展、四一六號計畫道路兩側之商業區、住宅區、應予修正對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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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區(九)既為供建員工宿舍使用,應予修正為住宅區以資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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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規劃成折線形之四一、四一五號道路應予修正為直線以減少二12號道路交叉路口,維持交通之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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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商業區住宅區內之公共設施應依實際需要予以配設O10本縣治遠建時,應對行政區予以整體規劃以建設本計畫區為現代化24-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