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8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市計畫通盤檢討論國內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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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81
案件id
MOIO2881-4-020-86f0f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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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情意見綜理案第十二案、第五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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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將工業區住宅社區內變更商業區為住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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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七七次會議決議:「······(四)曾奉田若等退向本部改教文中十二(八)沙鹿高工一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及改新啟若牴向本部陳報是沿灌排水溝南側之林地為住宅區、道路用地,校用地、公園用地乙節,併予研議。⋯⋯在案,茲准台灣省政府七七四府建四字第一一五三四號函送重新研議後之計畫書國請核定到那,然後按規定再投誠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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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十一一、一天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先關心通審查討論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轉送台灣省政府依照修訂計畫書關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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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科針對分公共設施用地之規畫,因所屬都里前並未發展,大部份地區仍作農業使用,尚無變更之需要,應維持原計畫,如毋要內容第1(13、15、18、20、36、38(40、42(48、57、62(-1868.、84、85、94、97100、102、104、113、116、125、130、132、135、一二四一三八、一四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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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擬變更為「遊樂區」部分修正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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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六號道路應配合個案與交部份及開關現況調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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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之為港埠用地部分,應維持原計畫,惟因其國內土地之現況與原規劃之實際狀況已有重大變動,應就實際情形及港區發展寬,另案辦理通盤檢討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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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之「台中港特定區土地分區管制概要」名稱,修正為「台中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內容除下列各點外,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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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政文教區及公務選訓班之名稱,分別修正為文事研究中心區八、車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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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設施用地應另列條文加以規定,以其使用分區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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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風林區及車站用地之管制內容,原管制概要已予規定,應訂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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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風林區內土地,以供保養天然資源及國土保安為主,禁止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主關機關審查核准得為左列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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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裝備二、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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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用事業所必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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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林與水土保持政四五、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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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供運輸事業用地並供停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設年及客輔學各不得起過百份之八十及百份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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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兩處商業區、乙種商業區之性質、名稱分別修正為次要商業中心區、社區及鄉里商業區。次要商業中心包括清水鎮、沙鹿鎮、之舊市街之商業區及大肚山平原上之商業區,共作特乙種服務租使用,應規定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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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種二級住宅區之名稱修正為高密度住宅區,其作一般零售或-19服務商店組及小型輕工業組,應規定須主管機關許可,乙復一-24-級住宅區與丙種住宅區合併為中等度住宅區,其管制內容依乙288種一級住宅區之規定;又各種住宅區作日用零售或服務商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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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使用,應分別修正為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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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種住宅區最小側院寬度、寬度比之管制,修正僅限於獨戶或雙併住宅之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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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農地區」、「保育區」為正名及符合實容,分別修正為農業區、保護區,其容制內容修正為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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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使用分區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作各種組別之使用,原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修正為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中)列各點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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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部分雙文內容與計畫圖標示雙文情形不符,應請主明併2變更內容未依台灣省都委會決議修正者,應予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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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內容無法於計畫圖上標示變更情形者,應於計畫書內加以註明4、文中用地應就其開闢使用情形區分為國中、國小用地,未開開使用者應於計畫書內敘明供國中(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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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合本計畫地區電力系統、自來水給水系統、電信系統及郵政廠所需用地及興建設施需某些之撥用用地,其興建後之名處分別修正為變電所、自來水事業、宅使、郵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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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內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名稱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符查照辦理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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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計畫內有關台中港新市鎮及港區工程開發情形,應配合目前情形予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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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案名稱應修正為「雙三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鄉部份通盤檢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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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業經「台中港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後,併同20龍井鄉部分,依照本會7158第二五四次會議案議「變更台中港特二四定區(龍井鄉部分)都市計畫案之決議:本案准予通過,權台288-中港特定區計畫案通盤檢討時,應就該特定區計畫計畫年期、計畫目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土地開發方式等項規定予以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並配合該整體開發計畫,即行辦,理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