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9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八德研習會第一次遴選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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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91
案件id
MOIO2891-2-003-67bcc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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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曾經本會第二八八次會議討論,本案涉及軌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舉委員如南、余委員翦黃、卓委員有富、陳委員鳳琪、謝委貲決行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於本(七四)年案小組案開上案,在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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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廿六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聯席會議,研擬具體案兄,特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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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審閱後,報由內政部送予28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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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潤基地(郵分)公三二土地)應予修正為機關用地以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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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製片廠南側之工業區,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公(遊)廾三用地之土地,經查大部份巳建有工廠,應予維持原計畫之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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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之建新街及介新街路段之道路中心線位,與桃園都市計內設道路路段中心樁位不一致,為避免影響設道路之通暢,准依‧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由該府在影響人民權益盈小之情況,酌予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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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工三一西側增設十五公尺寬道路,部份廁落于非都市土地,且該路尚無開闢之計畫,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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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就地區性機關用地之需要性的予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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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內為於桃園市轄區之土地,應於將來桃園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其劃出本計畫而改併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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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兩台古堡古蹟特定區財產家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4.7.25.第28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410.5七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二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會試辦呈奏報請備案等由到部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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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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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位於西螺鄉西南,東起酩控國小,西至游湖三號巷道往外坑村聚落之交叉路口,南北均至海,行政區劃跨越內坑村及外坑村,計畫面積七四.四○公頃計畫年期:自民國七十三年至民國九十七年,共計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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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人次。至民國九十七年之旅遊人次為廿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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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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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之規劃,應以維護古蹟為主之原則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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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現古堡之景觀,妝飾三線聚道以南埕靜態之公園,以維護古垣壯厲青春之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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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該案觀品質,現有之基地應予以集中於第七公墓及道路北之空地,並予以美化隔離七、民政廳所提意見,詳如郝委會審議案理表。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