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891-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不含大坑風景區)(八)通盤檢討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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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891
案件id
MOIO2891-2-009-4141d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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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曾前經本會第二八二、二八三、二八四、二八五、二八六次會議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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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千歲地區精武路、攤千路、南京路、鐵武路、進化路所圍迄因地籍分割線與都市計畫不符部分,應擇予保存,另彙送定總務處辦理竣工通牒檢討送交史外待其終辦台灣省政府按照有關各點辦理並合修正計畫書圖,對行都按定後先行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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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為優先發展地區部分,依各縣辦理因,依序擬定細部計畫,其終劃為後期發展地區部份,所劃發展於細部計畫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予刪除,並係優先發展地區各變更部份開發完成及實際建築使用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時,始得依將來訂定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到定本部之分期分區發展順序,次第擬定細部計畫;並開各部份於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居住密度與容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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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方式實施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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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各種分區為私立學校用地,應詳述明如符合行政策院61.3.3六十一內一九三九號函規定者准予通過,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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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變更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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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竹路與北屯路交口路段,係台中市政府已取得土地開闢完成之道路變更,以利工受益費之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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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國路延伸自南京路起至計畫武路間之路現,配合原地籤洽為分割線位量予以變更,以利該縣道路工程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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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M328.道路由M3787道路起至供用之路境廢除併郊近使用分區變,更,並將樹子腳段一六五八地號土地更為保存區4.松竹路由昌平路至榮德路段為維護良好之道路景觀,且不影私人權益,道路位置準照所提變更情形通過,惟道路所圈部分應變更為綠地,且變更理由應將「避免拆除福利一等文字冊5.衛道中學舊址,變更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部份,應修正為商業區,並於該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留設同等面積之兒童遊樂場並適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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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省都委會核議: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份,規定應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提供十分之一比例停車場用地ㄧ節,如台中市政府認為各該雙軍分依上開規定執行有所困難者,應經持原計畫之住宅區,如無困難者,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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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防部代表專委員有富所提有關變更計畫30.113.148.道路及機二九一四八、文中十六一四八用地,部份變更為住宅區,並增設十公尺計畫道路以免拆除菜多攤舍、民房乙節,請台中市政府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僅量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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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變更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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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編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內容本部部委會決議(線)4中清路交流道左側業區工(乙)劉春興、陳請變更農業側公園為工業部分,應併同本辦停車場更部份請台灣省政府會同道路台中市政府就鄰近工廠分布情形及狀況、實地進行詳細調查,視實際需要劃定該工業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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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會72中清路43.巷由中清路至中正一街住宅區擬變更河川為住宅區部分,應予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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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7610.M—60.—58南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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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M-84-58.東側91力行國小與精武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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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間,15.M|8048奚10.M8948之間96省一中、台中商道路商業區維持原計畫車北側、三民路住宅區兩達道路107大智路與大振街公園市場維持原計○之間12M—92—與東建功街之間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劃辦理108忠孝路與建成路之間,台中路與10M1555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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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農業作物分十計畫內對人口成長、分布以及經濟發展之推計,迭次細審宜在計畫書內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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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變更農業區為副縣市中心專用區,該專用區之使用性質,屬于說明,免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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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文伍里、內容、理由等項部分有誤或不詳、應予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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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種分區及用地名稱都與市計畫有關規定不符者,應予註明補本計畫內容為於細部計畫部分及上開決議係為細部計畫之變更者,應請查明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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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應就台中市在中部區域計畫及台中縣會區發原之地位,配合全市人口成長、經濟發展,探討未來都市發展之趨勢,打定都市空間結構、交通運輸系統、各分區人口密度與容積管制計畫,衡量地方財力,訂定詳細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提出實施進度與經費,依法定程序辦理。ㄧ在案。刷准該府749.25.七四府選四字第一五四六〇號函檢附申覆理由說明書及審議案理由等由到部,擬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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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擬大智路與大振街之間12M-92-50與建功街之間公園用地准照申覆意見予以變更為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惟市場興建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法定停車空間外,並應保留百分之五十之空地予以綠化或作停車場使用,其市場並建議作超級市場使用,以適應現代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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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濂君等所提意見,請台灣省政府垂予審議,並提具審議結論送內政部,以供本會審議該陳情意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