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0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半領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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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01
案件id
MOIO2901-2-003-56b8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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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743.20.第二七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49.12七四府建四第七四九三二號函附計畫書目及會議理表報請備案等由部一俟將俟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查照國及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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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範圍,以一二五〇公尺之等高線及外湖以北約二○公尺處為界,東以竹水溪東側為界,南以清水溪為界,西以青坪以酉約二○○公尺處斷崖及公田以酉約五○○公尺處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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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重酬績效一、一○九四.○○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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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期自民國七十二年至民國九十六年,共計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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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人口及旅遊人次考慮本計畫之性質,不宜大量集居,預測至民國九十六年,計總人口為一、一二〇〇人。旅遊人次預測每年將達一〇〇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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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原則(一)本計畫區之規劃,以發展國民旅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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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積極開發平坦地區,並配合現有水資源作整規配置,以免零星散漫之發展,使成為景地區遊憩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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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展多目標功能,使森林遊樂與林木生產,同為計畫區內經營之一環,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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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依據各種遊憩活動設施,建立區內之遊憩系統,並加強與區外遊總費源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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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各土地使用分區與交通系統之規劃,應兼顧資源保育及水土保持,陸峽地區應迅免實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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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路系統應視地形地勢、地質狀況及景觀條件,妥予規劃,以利澈悠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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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委員個別所提意見,詳省都會審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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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決議:本案逕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五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內政部遞予290備案,毋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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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定計畫之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以資適法並本案遊樂區尚無具體開發計畫,且遊(四)局後期開發地區,為免土地資源之浪費與破壞,應予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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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遊樂區土地所有權人零星開發、破壞遊樂區功能與景觀,各遊樂區,應規定以作野外活動設施為準,並整體規劃後再予分期開四、污水處理場之配置,應配合地形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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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案應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匡導本計畫區之發展並並使其作合理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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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一)部分保護區、住宅區為機關用地及耕作開用地為保護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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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明云:本案業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4215.第二七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41017.七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二七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審議決表報講備案等由到那○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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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里: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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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理由,詳如計畫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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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