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0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北市政府酉為變更北投區第十七號道路以東農業區為住宅區主安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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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01
案件id
MOIO2901-4-013-f7434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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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部部委會七十三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八一次會議決議:本案係為配合國宅興建之需要而變更,應准請台北市政依國民住宅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後,再行報核。ㄧ俟經台北市政府函復於七十四年三十五日邀集建築會、本省建築會、國宅組及都市計劃組、台北市致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工務局、都計處等單位研商結果,基於下列因素,本案仍依照原計畫式辦理區段徵收較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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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民住宅條例第十條,徵收地價由雙方協議定之,如協議不成得由本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則將增加土地取得成本,又其興建成本亦將增高不利俥後國宅出售並增作業時間,另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回比率不得超過可供建築用地百分之五十,本府前向土地所有權人及關係人所說明者占可建築用地百分之十ㄧ降低,勢將滋生爭端(一)計畫內容、本地區公共設用地達四三.七六%(有利社區必要設項目並補足地區性不足之公共遊苑園中用地乙處,另住宅區分如照實施區段徵收改選建築底地比率,可建築用地百分之六則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可優先購回約三三‧八○%,而徐約二二一四%部分供作界定國宅,故本地區都市計畫變更主要係為謀定保為工業區之理由消失。為促進土地利用且增設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並取得部分國宅用地等多重目的,而開發,與統籌其建國宅事業目情有不同,故不宜依國宅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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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地政處為執行政計畫案之平均地權基金,須事前已編列並經市議會議通過,且各界配合作業亦經多次召集本府有關單位協商並依??開啟配合,各單位均編列預算支應在案,如改國宅條例辦理則12-又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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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地區南側一百餘公尺之十五路、公館路、四十九號道路、五28農村國之農業區域投本計畫係基於相同狀況並同時併鄉計文,該案業經本府以13.4.16.府工二字第一二三五六號公告貴祇在會現已完成征收補償及地上物拆遷,前本府辦理二地計重製業向土地所有權人均作相同說明,如本地區改以國宅條例辦理,則有損行市政不一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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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七十四年九月五日再提請台北市政府都委會第三○次會議決結論本案仍維持原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請作業單位詳述理由,向內政部提出申級。ㄧ在案。故准議府7411.4.七四府工三字第五○四八號函檢附申復理由說明書,因等由到部,特再行核擬核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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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提由商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主要理由係為免土地資源浪費,促進土地利用,而擬以引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一為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之規定而為個案變更,顯欠充分,應迴請台北市政府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