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1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郡市計畫(第二次公共建築重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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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11
案件id
MOIO2911-2-007-8c4b4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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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八三次及二八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9-4台灣省政府7412.10.七四府第一五七九九二號敘附計畫書及審議案理決表報併案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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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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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討規則:原都市計畫範圍四、討目標記合中部地區研市權條文訂立,提供該市興具有之公共設施,以發展其鄉市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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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配合相關指導計畫,對該市公共設施之配置與分布作一詳如之調並授權經建會審慎研究,以避免公共設施投資之重複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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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立合理的公共設施佔率,以提高人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土地有效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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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地方之施政並重視民意,採納人民建議,減少都市計畫實施之困難與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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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合該市財政及公共設施取得方式,建議該市公共設施保留地開聞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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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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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民政國籍所提意見...詳台灣省籌委會審議辦理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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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顏厝溪,為審慎起見,推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黃委員素、張委員世典及教育部代表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部各縣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