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1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都市計畫(一期分三)競公用用地為機關用地方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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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11
案件id
MOIO2911-4-016-ef835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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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一、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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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高雄市都委會74103第八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準高雄市政府741125.七四高市府工字第三四八六一號函附計畫圖報請核定率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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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令辦理。依臺灣省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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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為興建三民區行政中心。該中心房捨定發工於一為第十四之一機關用地上,因地處偏僻,擬變更三號公園用地北側臨溪哈囉街一部份面積○·二三一公頃土地為機關用地,並為維持公園之完整性,行政中心應興建於哈爾濱街與共青街交叉口處停車場續設置於地下室,法定空地部分應予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五本案於公開展覽期間並無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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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逕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二點予以審慎研處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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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行政中心設置地點,是否有其他土地可資替代,應詳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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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案公園用地原係以市地重劃方式,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其變更用途,是否妥當,違法,尤應慎重考量機十四一機關用地是否仍予維持,應併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