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不含大坑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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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21
案件id
MOIO2921-4-012-3f665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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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第二八二、二八三、二八四、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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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應就台中市在中部區域計畫以及台中都會區發展之地位,配合全市人口成長、經濟發展,探討未來都市發展之趨勢,訂定都市空間結構、交通運輸系統、各分區人口密度與容積管制計畫,衡量地方財力,訂定詳細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提出實施進度與經費,依法定程序辦理○┌在案○兹准台灣省政府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七府建四字第九九五七號函檢送修正估計書,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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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八六、二八七、二八九、二九〇次會議審議決議綜合略以:一本案除千城地區精武路、雙十路、南京路、黷武路、進化路所圍地區因地籍分割與都市計畫圖不符部分,應暫予保留,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通盤檢討變更外,其餘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再行報部核定後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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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劃為優先發展地區部分,應依各該要更範圍,依序擬定細部計畫;其除到為後期發展地區部分,所劃屬於細部計畫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應予刪除,並俟優先發展地區各變更部份開發完成及實際建築使用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時,始得依將來訂定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到定本部分之分期分區發展順序,次第擬定細部計畫;上開各部分於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居住密度與容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市地重劃方式實施整開發,否則不得照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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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各種分區為私立學校用地,應請查明如何符合行政院61.3.3.台六十一內一九二九號函規定者俟予通過,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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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別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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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竹路與北屯路交口路段,依台中市政府已取得土地開闢完成之道路變更,以利工程受益實之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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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國路延伸自南京路起至計畫或路開之路段,配合原地錯選為分到??位量予以變更,以利該段道路工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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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m132187道路由30m137187道路起至復興之路段予以廢除供鄰近使用分區變更,並將樹子腳段一六五八地號土地劃更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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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松竹路由昌平路至榮德路段為維護良好之道路未規,且不影響私人權益,道路位置準照所提變更情形通過,惟道路所回部份應變更為教地,且變更理由應將一逕免拆除福德祠一等文字刪除5.衛道中學舊址,擬改為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部分,應修正為商業區,並於該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留設同等面積之兒童遊樂場並建營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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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省都委會按議:一、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份,規定應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提供十分之一比例俾車場用地ㄧ乙節,如台中巿政府認為各該更更部分依上開規定執行有因難者,應維持原計畫之住宅區,如無困難者,卽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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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變更計畫部分一四七之間柳川東側63.健行路寶覺寺附近住宅區保存區除住宅區變更為道道路路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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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省三國小與公二十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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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47(一)中正公園一之間,榮德路東側66.崇德路與進化路圓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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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西南側問,台中路巷10M155—50之間112台中路南門橋邊與道路住宅區除未定區之圍例25M1651之間未設定區住宅區、應補劃外、其餘准加油站、照台灣省政府核准道路、線意見通○地、加油站道路緣地11410M—78—59與10道路住宅區除10M—61與10MM61之間,學士62調整更為佳與五常路之間宅區部分維持原計臺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開。1216地號土地面積0・30二七公項,維持原計畫之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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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自由路與林森路交住宅區機關除道路變更為住宅角、台中地方法院區部份、在計畫圖上濟列,應予補給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照奉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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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林森路西側台中監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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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北側131台中路與仁和路交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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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南側道路148南平路與福東街間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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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151復興路與10M271道路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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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交口南側商業區158在台中市範圍內之農業區河川應修正為變更農業筧子溪區為行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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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台中工業區附近工業區道路除列各點外,其機關倣准照台灣省政府終帶停車場核議意見通過:1.東海大學校大道路之台中工業區聯外道路目前暫8.大智路與大振街之間12M-92-50與建功街之間公園用地準照申覆意見予以變更為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惟市場興建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法定停車空閒外,並應保留百分之五十之空地,以綠化或作停車場使用,其市場並建議作超級市場使用,以適應現代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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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機廿九(忠烈祠)文中十六(雙十國中)北側圍牆外現有巷村座落土地變更為住宅區。30M-13-48號道路變更為住宅區。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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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範圍應另擬定細部計畫提供50公頃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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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四)書函製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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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內對人口成長、分布以及經濟發展之推計,過於規略,宜在計畫書內詳予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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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農業區為副都市中心専用區,該専用區之使用性質應予釋明,免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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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位置、內容、理由等項部分有誤或不詳,應予查明補正4.各種分區及用地名稱與都市計畫有關規定不符者,應予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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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內原屬於細部計畫部分及上開決議係屬細部計畫之變更者,應請查明予以剔除。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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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台灣省政府741231七四府建四字第九九三五七號函所計畫書周通過,惟本主要計畫區細部計畫之擬定,應詳台中市政府確實依據所訂之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擬定之,並訂定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妥籌財源,依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