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31-報告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一部分三號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一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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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31
案件id
MOIO2931-2-006-ffdfb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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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九一次會議決議一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二點予以審慎研處後,再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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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區行政中心設置地點,是否有其他土地可資替代,應詳予研究。又本案公園用地原係以市地重劃方式,由參加重劃所有權人共同提供,其變更用途,是否妥當,適法,尤應慎重考慮灣機十四、機關用地是否仍予維持,應併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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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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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准該府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七五高市府工都字第〇二二九七號函略以:一、本案三民區行政中心設置地點,係基於地方需求,經地方民意代、民眾及有關單位研討多年、多次。結果,以本案三號公園及灣機十四較為適合,推灣機十四較為偏僻,因之決議在本案三號公園興建。三本案公園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其變更用途是否妥當,道法乙節,於法無明文規定,惟本府攝由用地單位提供對價,作為該期重劃區收入,統籌運用,以保障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三「灣機十四」機關用地,未來計畫作為大型民眾活動中心,並作為戶籍登記站,圖書閱覽室等用途,該機關用地仍予維持。ㄧ等上由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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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徵詢原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如無半數以上表示反對,並提出對價金額作為該重劃區設費用,以保障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時,准予通過-15-,並報由內政部遞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惟應請政府俯293後應避免再將公園用地變更作為其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