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4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酌為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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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41
案件id
MOIO2941-4-010-07864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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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說明··本案前經本會七十五年三月十日第二九三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因農汛為窒快起見,推請余委員佐聯、李委員如雨、王委員傳芳、楊委員信、辛委員有宸、辛委員然、謝委員洪祥成立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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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委員銘麟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上開辛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往貧地協查,並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搜具體意見,俟再提供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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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逕請台灣省政府就左列各點重新研議修正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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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港區道路與對外運輸條件適宜,應將主支幹道路向西延伸至依提定之漁港專用區內,並配合漁港營運,將該原專用區的予修正為工業區、商業區、防風林區、水域及公共設施等用地,以切合主要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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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昔予保留區除計畫道路予以維持外,其餘應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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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符合學校與坟基之距離不少於五百公尺之規定故不原規劃到之公生用地應修正為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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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宅社區應修正為住宅區,以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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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符合現況使用,垃圾處理場用地範圍仍應於計畫書圖上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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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號(一)—道路以東保護區應於計畫書內說明桑樹林防風之用,以維港區、腹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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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職學校用地應於計畫書內銘明指定供水產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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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維護人行步道系統功能,其範圍應提高二十公尺並於計畫書內敘明,作供將來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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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主幹上、下水道系統計畫,應再予補充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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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配合港埠發展進度訂定,並訂有具體建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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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地區將來辦理通盤檢討時,計畫人口應考量區域計畫之指導縣人口成長及有關因素,重新預測分析,並將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