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6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阿公店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2961
案件id
MOIO2961-2-003-92f2b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五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5.312七五府建四字第一四三五○號函及答議辦理表請備案等由到部。
-
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條。
-
三、計畫完成情形:
-
本區範圍東以廿七號鄉道向東約一二○公尺為界,西以小甫東楚處為界,南以堆址向南約三五〇公尺處為界,北以過越仔聚較高北約一五〇公尺處為界,包括崙巒鄉之尖山、西崙二村及門山鎮之三和里。面積約五〇五・〇四公頃。
-
四、計畫年期:自民國七十四年至民國九十三年共計二十年。
-
五、計畫原則。
-
(十)以確保水庫水源之安全為主,在不影響安全之原則下,兼顧觀光策進總之發展。
-
(十)為維護自然景觀,應僅呈現迴避免過於強化人工形象之裝飾。
-
(三)依地形及景觀資源分別劃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
-
(四)為提高交通及觀光遊憩之功能,應改善現有道路條件。
-
(五)以發展國民旅遊活動為主,國際觀光為輔。
-
(六)為避免土地資源之不當使用,應予適當之限制發展。
-
(七)以改善居住環境,並考慮現有集居人口之成長,酌予增設遊樂用(八)以陸上運動活動為主,水上運動活動為輔。
-
六、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計查第十八頁。
-
七、公民我國權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彙錄理表。
決議
-
決議: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擬定本風景特定區計畫,指定許多遊樂設施使用,對水源、水質影響如何?進行評估,並就本計畫地區可否依自來水法規定劃設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併予研處三、赴國使用撥及水域部分,是否有違現行法令規定,應請台灣省政府子以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