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6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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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61
案件id
MOIO2961-2-005-560d9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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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十九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5.引七五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一一五號函敘附計畫書四及審議處理報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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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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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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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東起金山都市計畫界及磺溪,南以北部濱海公路(台二號省道(南側一一二公里之明顯山頭造幾或其安道路之造幾為禾三芝都市計畫界,北臨台灣海峽及東海。計畫面積三、一九三公頃,其中陸地部分為三、○五○公頃,海域部份為二四三公頃四、計畫年期:自民國七十一年至民國九十五年,共計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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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計呈入口及旅遊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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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計畫區人口成長趨勢及未來發展需要,預測至民國九十五年之計畫人口將為二○,○○○人(其中集居地區人口為四,○○4○人,非集居地區為一六、○○○人)。旅遊人次預測每年將達七10-○○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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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原則(土使用及交通系統之規劃,以自然環境之保育及未視資源之維投資為主,開發利用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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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發展陸上及海洋遊憩活動,並以發展國民旅遊為主,國際靡光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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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為維護自然景觀免遭破壞,除必要之遊憩、服務設施及安全防護設外,應儘量減少人勞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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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顧地方經濟繁榮、農業資源及沿海漁業資源、應加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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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度拓寬改善,惟應考慮地形地勢、地質狀況及景觀條件等,長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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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計畫書第五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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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會議紀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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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鏞、共委員華助、黃委員嘉禾、卓委員有富、謝委員漢祥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鈴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搜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